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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贸易 买卖合同中的运输条款(一)

发布者: Elodie | 发布时间: 2013-6-24 20:02| 查看数: 2243| 评论数: 0|

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通常包括装运时间、装运港 (地)和目的港(地)、分批装运和转运、装运通知、滞期和速遣条款等内容。

一、装运时间

装运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,卖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装运货物,如果提前或延迟,均构成违约,买方有权拒收货物、解除合同,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。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。

1.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

明确规定具体的期限,如“Shipment during March 2003”,或规定跨月、跨季度装运。这种规定,卖方可有一定时间进行备货和安排运输,因此,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广。

2.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装运

如规定“Ship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/C”。对某些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和地区,或专为买方制造的特定商品,为了防止买方不按时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,可采用这种规定方法。

3.笼统规定近期装运

这种规定方法不规定具体期限,只是用“立即装运”、“尽速装运”等词语表示。由于这类词语在国际上无统一解释,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,应尽量避免使用。 装运时间的规定应明确具体,应注意船货衔接的问题,以免造成有货无船或有船无货的局面。

4.近期装运术语

此类术语主要有“立即装运”(immediate shipment)、“迅速装运”(prompt shipment)、“尽快装运”(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)等。这些近期术语在国际上并无统一的解释,因而为避免误解引起纠纷,除买卖双方有一致理解外,应尽量避免使用。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中明确规定:“不应使用诸如'迅速'、'立即'、'尽快'等词语,否则银行将不予理睬”。

另外,在签订合同时,应特别注意避免“双到期”,即信用证结汇有效期与装运期同时到期。一般卖家应争取结汇有效期长于装运期7~15天,以便货物装船后有足够的时间办理结汇手续。

二、装运港(地)和目的港(地)

1.装运港 (地)(Port of Shipping)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。装运港一般由出口方提出,经进口方同意后确定。目的港(Port of Destination)是货物最后卸货的港口。目的港则由进口方提出,经出口方同意后确定。装运港和目的港可分别规定一个,也可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,还可以规定选择港。

1)原则上选择靠近产地、交通方便、费用较低、基础设施较完善的地方。

2) 采用CFR、CIF等交易术语时,应多定几个装运港(地),便于灵活选择;采用FOB条件时,买方应特别注意装运港(地)的装载条件是否合适。

3)采用集装箱多式联运,一般以有集装箱经营人的地方为装运地。

2.目的地(港)合同中一般只规定一个目的港,必要时也可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或作笼统规定,由买方在装运期前通知买方。

1)要注意不能以我国政府不允许进行往来的国家或地区作为目的港(地)。

2)目的港必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(非疫、非战争地区),争取选择装卸条件良好、半轮经常挂靠的基本港口。或货物运往无直达半轮或航次较少的港口,合同中应规定“允许装船”条款。

3)目的港(地)的规定应明确具体。一般不宜笼统定为“某某地区主要港口”,如“非洲主要港口(African main ports)”等,以免因含义不明给卖方带来被动。

在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对应注意:装运港或目的港的规定,应力求明确具体;不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的港;应注意装卸港的具体条件;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;选择港口不宜过多,并在一条航线上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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