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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规定奖励拾金不昧者拾获财物10%,你怎么看?

发布者: david | 发布时间: 2015-10-13 10:33| 查看数: 677| 评论数: 0|



  在《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》(下称《规定》)征求公众意见3年多后,14届1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昨日审议通过了该《规定》。新快报记者了解到,审议通过的《规定》保留了此前备受争议的“拾金不昧奖10%”相关条款,《规定》明确,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,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%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。

  市政府1992年颁布实施的《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》已过有效期。2012年,广州市公安局起草了《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》(征求意见稿),提出“失主领回失物时,可以自愿将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遗者;对无主的失物,政府予以拍卖,按拍卖款10%给予拾遗者。”

  该条款曾引发广泛争议,赞同者认为,在市场经济条件下,完全靠道德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的善行并不太现实,有偿失物招领也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。反对者则表示,当拾金不昧需要有偿的时候,它就标志着道德正在沦陷,且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。

  尽管备受争议,本次市政府常务会议最终通过的《规定》中还是保留了“拾金不昧奖10%”相关条款。《规定》明确了政府对拾获人奖励的资金来源,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,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,奖励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。

  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骆振辉表示,广州拾遗物品每年大概是1000件,涉及到的金额每年约是10万元。

  《规定》还明确,遗失物品所有权改变的时间为“六个月”(1992年《规定》中这一期限是“三个月”)。骆振辉对此解释,“因为2007年颁布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,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,归国家所有。”

(摘自新快报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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