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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者: david | 发布时间: 2016-11-27 16:33| 查看数: 1033| 评论数: 0|

来源:工人日报(ID:grrbwx)

  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近日表示,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将适时出台。有专家表示,女干部可能会率先实施延迟退休。

  职场女性拥有哪些合法权益?如何在工作中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?下面为你整理了一份女性权益指南,每个职场女性都该了解!

1

绝对靠谱“护身符”



  我国《宪法》规定,妇女在政治的、经济的、文化的、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。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,实行男女同工同酬,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。

目前,我国已经制定了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、《婚姻法》、《母婴保健法》、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专门保障妇女权益。

2

公平就业,同工同酬

 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指出,要坚决消除就业中存在的性别歧视,促进妇女公平就业,实行同工同酬。



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23条第一款规定,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,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,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。

《就业促进法》第27条规定,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,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,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。

3

妇女节可放半天假



  在我国,妇女节(3月8日)是法定假日,妇女放假半天。同时,妇联、工会组织也会在妇女节向女职工提供一定专属福利,如体检、卫生用品等。

4

专属休息室很贴心



根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,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,建立女职工卫生室、孕妇休息室、哺乳室等设施,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、哺乳方面的困难。

5

“特殊时期”照顾多

  目前,至少19个省份实施了“痛经假”,允许女职工在特殊时期休息1天或2天,但各地规定并不一致,有的规定只需提供医疗机构证明即可,有的则限定了工种,只允许“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”、“从事长久站立、行走劳动”等工种的女职工休“痛经假”。



此外,根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,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以下劳动:

  ①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、第三级、第四级冷水作业;

  ②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、第三级、第四级低温作业;

  ③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、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;

  ④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、第四级高处作业。

6

每月多一份“补贴”

目前,许多省、市地区都明确了女职工每月可领取一定卫生用品补助费。近年来,随着物价上涨,这笔“补贴”也水涨船高。

如河北从2015年11月1日起,女职工卫生费每人每月4至6元或相应的卫生用品调整提高为每人每月30元或相应的卫生用品。

黑龙江从2009年3月1日起,女职工卫生用品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元。

山西则明确用人单位需为女职工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,一年至少一次妇科检查、“两癌”专项检查、2%的一次性营养补助、职业健康检查。

7

“人生大事”不折腾

  女职工们如何在工作之余不用为结婚、生子等“人生大事”烦神?放心,这些法律保证你在经历“人生大事”时不折腾。

单位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子

  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23条第二款规定,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,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(聘用)合同或者服务协议,劳动(聘用)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、生育的内容。



  《就业促进法》第27条第三款规定,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,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、生育的内容。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,亦属无效,女职工结婚生子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。

产假增加,另一半可休陪产假

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中明确,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
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



  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第25条规定,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。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修订后,各地都对产假的标准进行了调整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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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领生育津贴

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中提到,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,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;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
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,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,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,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;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,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
8

“三期”内备受保护

  “三期”指女职工的怀孕期、产期和哺乳期。我国有多项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在“三期”内权益不受侵害。



岗位、工资有保障

  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26条规定,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、怀孕、产假、哺乳等为由,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。

  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明确,不得因女职工怀孕、生育、哺乳降低其工资、予以辞退、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。

夜班、加班尽量少

  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中明确规定,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,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,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。怀孕7个月内的,可以安排,但建议用人单位尽量不要安排。另外,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,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。

劳务派遣用工不得退回

依据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的规定,被派遣劳动者处于“三期”内的,在派遣期限届满前,用工单位不得因经济性裁员、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将三期女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;派遣期限届满的,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。

劳动强度可减轻

根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,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,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,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。



孕期女职工有权拒绝从事以下劳动:

  1、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、汞及其化合物、苯、镉、铍、砷、氰化物、氮氧化物、一氧化碳、二硫化碳、氯、己内酰胺、氯丁二烯、氯乙烯、环氧乙烷、苯胺、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;

  2、从事抗癌药物、己烯雌酚生产,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;

  3、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,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;

  4、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;

  5、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;

  6、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;

  7、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、第四级的作业;

  8、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、第四级的作业;

  9、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、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;

  10、在密闭空间、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,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,或者需要频繁弯腰、攀高、下蹲的作业。

哺乳期女职工有权拒绝从事以下劳动:

  1、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、第三项、第九项;

  2、作业场所空气中锰、氟、溴、甲醇、有机磷化合物、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。

9

单位有责任预防女职工被骚扰

  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11条明确,在劳动场所,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。



  用人单位、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,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。受性骚扰的女职工,可向本人所在单位领导或工会、行为人所在单位、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,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
10

繁重体力劳动可拒绝

  根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,女职工有权拒绝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等繁重体力劳动:

  1、矿山井下作业;

  2、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;

  3、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、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,或者间断负重、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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